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