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1年4月1日
施行日期
2021年5月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21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批准)

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本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