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八十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形成高水平的科技开放合作格局,推动世界科学技术进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