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六十二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