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条有效国家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