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范围,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