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逐户查抄水表,收取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欠费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在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仍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欠费用水单位和个人追究违约责任。城市供水单位收到欠费和违约金后,应当在8小时内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