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培训和教育旅游从业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旅游活动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鼓励旅游者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