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专业人才引进、培养政策措施和旅游人才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建立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旅游经营者、导游、领队以及景区(点)工作人员进行太原市情和旅游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