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宣传、经营与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跨部门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发布查询、线上导览、虚拟体验、消费警示、投诉救援等服务。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宣传、查询、预订、支付、评价等在线服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