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宣传、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宣传,增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当地居民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意识。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