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与建设、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宣传、经营与服务、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旅游相关活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