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绿道损坏、污染或者影响绿道畅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