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绿道损坏、污染或者影响绿道畅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