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本省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逐步减少化石燃料机动车;推进油品质量升级,严格控制汽油蒸气压,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采取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日常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