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