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