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海洋、航天、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进行科技创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