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技术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实行颠覆性创新产品市场准入特别措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商品化。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健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安全监测机制,分类实行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