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的发展需求,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和科技创新发达省市合作,推动重点园区与其他省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园区合作,促进人员、资金、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打造开放创新引领区。鼓励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设立科研机构、研发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