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是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主体,应当将人民建议征集作为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的工作方式方法,根据需要确定负责人民建议征集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从事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人员,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