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和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