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未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例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