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