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三)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
(四)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五)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八)损坏喷灌、座凳、雕塑、护栏等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九)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十)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十一)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