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者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部门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