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征收华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当予以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