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平安建设工作。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本辖区内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的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按照平安建设权责清单开展工作,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