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扶持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的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经国有资产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