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财产和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在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财务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