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