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健康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