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