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