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