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消防员经相关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可以从事消防执法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