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