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通航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气象、水文、航道条件、通航密度、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公共卫生防疫等情况,可以采取限航、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指挥和调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