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船舶编号,并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设置船号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