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应当在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明确接受委托的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但是,不免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