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城市公共设施,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