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