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定规模未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矿产资源开采需要疏干排水的企业未建设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