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和采集的标本,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