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非国家或者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