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