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