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