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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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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反馈。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进行修改、废止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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