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