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